李援:新的劳动合同法能够保障底层劳动者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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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367次 时间:2007-12-4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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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援(中)、邱小平(左)、刘继臣(右) |
人民网北京12月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热点话题与网友进行交流。嘉宾表示,《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对劳动者的保护,用规范用工制度来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新的《劳动合同法》能够保障底层劳动者的利益。
刘继臣在回复网友的提问时说,《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主要还是规范用工制度,通过《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解决了一段时期的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以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一些行为。这样使用人单位不至于对劳动者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再有,对劳动者的物质利益、劳动权益都做了规定。
“法律法规定的再好,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是形同虚设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他的执法主体是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司法主体是人民法院。应该说只要执法主体加大执法力度,《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没有问题的。”刘继臣强调。
对于,《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底层劳动者的利益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表示,《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宗旨就是规范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它明确的表明了新的《劳动合同法》就是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出发,针对现实中存在的一些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作出法律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援说,我们在劳动领域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比较严重,大部分订立的书面合同是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使劳动关系缺乏稳定感和安全感。 第三,有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以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谋求企业发展,有的企业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滥用试用期,不缴纳保险等等,种种表现都严重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李援说,《劳动合同法》针对目前存在的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一个法定义务,要求用人单位都要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用工之后一个月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将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如果一年之后仍然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订立比较长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且明确在三种情况下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一种是连续工作满十年;一种是在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候,或者企业在改制的时候,签订的时候与连续工作十年并且距离退休不满十年的劳动者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三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在续订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时,用人单位应当尽到法定义务,比如,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强迫劳动和“奴役劳动”。
“上述这些规定,都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就可以达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因此,我们这部《劳动合同法》充分考虑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正如这位网友所说的,新的劳动合同法能够保障底层劳动者的利益。”李援强调。
“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底层劳动者方面有什么体现?是否能提供有力的保障?”
对于网友的这些疑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说,《劳动合同法》在兼顾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重点就是要保护普通劳动者的权益。具体内容非常丰富,不仅在保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性方面,而且在保护劳动者就业实体权益方面都制定了许多新的制度规范。比如,为了解决当前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短期化,增强劳动者就业稳定性,在订立劳动合同的环节,除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规定了三种情形下,只要劳动者同意或者提出续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的环节,规定了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以及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劳动合同都要继续履行。再比如,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提高就业质量,《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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